交警能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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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會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取證,那麼交警能否扣留事故車輛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到您。

交警能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解釋: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為了收集證據,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而且,在檢驗、鑑定結束後五日內就應當發還給當事人。

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上述規定已經不適用,交警不得以當事人未支付醫療費、賠償款為由扣留事故車輛,事故處理中很普遍的交錢才放車的做法是違法的。

當然,對於來歷不明、無牌證、已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應當按照相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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