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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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常識

新交法頒佈以後,很多機動車司機開始擔心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時侯會惹上“鉅額賠款”,賠上身家財產。交通事故處理需要注意哪些情況?小編為你介紹,希望你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去除幾點誤解

(一)機動車一方註定是冤大頭。

新交法從撞了也是白撞,到撞了無責也要承擔責任的變遷和修改,很多機動車司機對次非常不解,認為自己只要是機動車,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這是錯誤的。因為法律第一位的就是講求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和對利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權衡,不可能為那些鑽法律空子的人提供機會,如騙保和碰瓷者。

新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或者故意引發交通事故的,要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輸贏

這裏要提醒大家注意一個細節上的變動,那就是新交法明確將以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名稱中的責任去掉了。為什麼呢?這就是新交法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但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否則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當事人有確鑿證據的話可以推翻責任認定書,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重新的責任劃分。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待遇不能同時主張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傷或不幸去世構成工傷和或工亡的大量存在,但是當受害人及其家屬享有兩個訴權時,卻總是會有人告訴他自己只能主張其一,不能同時享受。為什麼會有這種誤解呢。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

但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佈,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生命權、健康權侵權糾紛,一種是勞動合同糾紛。所以,當事人可以分別主張且不相互衝突。只是,用人單位可能會基於種種考慮而提出這種理由來達到免除單位賠償責任的目的。

二、注意幾點細節

(一)出了交通事故“告誰”要弄清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不能就賠償達成協議,一方提起訴訟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駛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併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二)證據一定要注意保存和蒐集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旦起訴到法院後,應準備好充分、確鑿的證據提供給法院以主張損害賠償,這些證據主要包括:

1、公安機關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及有關物證等。

2、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3、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4、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5、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6、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築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

三、索賠項目和金額要合理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此外,現在到法院起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許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於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裁判這項請求的幅度,主要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和法院最後認定數額如果存在差距時,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擔着的,所以當事人不可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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