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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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認定機構認定事故責任:一般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處理。
2、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般程序:
(1)現場調查。
(2)檢驗、鑑定:5日內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休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使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
(3)10日內製作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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