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輕微人傷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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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輕微人傷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

交通輕微人傷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

1、事故發生後,應第一時間開啟危險警示燈(俗稱“雙閃”),並在車後放置危險警示標識,以便提醒後方車輛注意繞行,避免二次事故發生。

2、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其中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確認對方是否為無牌車輛,駕駛員是否存在無證駕駛或酒駕行為,如果發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應立即報警,並且不能移動車輛。

3、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取證,一張可以説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以便日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有據可查,同時也可以避免對方車主“賴賬”。並在雙方就事故責任達成共識之後,將車輛移至不阻礙交通的地方。

4、雙方致電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損失情況,並獲取報案號。

5、得到報案號後,就可以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如果沒有也可用白紙代替,但要註明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明確事故責任,最後由當事人在紙上簽字即可。

6、雙方互相確認聯繫方式,以便事後聯繫進行定損索賠。需要注意的是,單方責任事故需到全責方保險公司定損索賠;雙方同等責任事故則可到任意一方保險公司定損索賠。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並對傷員進行救治,在交警部門到達現場後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事故認定工作,並根據交通事故的原因認定責任方,具體的賠償一般包括醫療費和誤工費等,需要根據責任認定進行確定,涉及到車輛損傷的一般需要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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