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都賠償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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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都賠償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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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人身損害後,我們可以主張哪些賠償項目呢?各種的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交通事故死亡都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死亡都賠償哪些呢?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1、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就診、轉診、購費、購輔助殘具、參加喪葬)

5、住宿費

外地就醫、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傷殘、死亡親屬參加交通事故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6、伙食補助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 廣西2011年標準為40元每人每天

7、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鑑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傷殘鑑定是在治療終止後根據當事人康復後身體狀況進行評定進行的。

2)、傷殘鑑定的等級主要依據是交警指定鑑定醫院的檢驗報告,康復後情況你沒説,不好給你意見。

我參與的工傷鑑定基本都是這樣處理的。

傷殘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療終結後15日以後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9、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有兩種,即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兩種標準的賠償金額相差非常大,一般可能達到1.5倍。現在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來判定適用何標準。城鎮户口的都按照城鎮標準,而農村户口的則要考慮有沒有連續一年以上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如果可以證明的,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如果主張在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首要的就是要蒐集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工作、居住事實的證據。對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也是如此。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響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1、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部分不另外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13、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5、律師費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下發《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滬高法民一[2005]21號[1]),在相關賠償責任確立後,如何正確把握賠償範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訴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根據現有法律規範、最高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對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均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即賠償範圍依據損失範圍合理規定,考量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

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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