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損賠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交通事故車損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車損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時長髮生,尤其是在法院的受訴案件中佔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損傷的就是車輛。許多幸存下來的人非常痛惜自己的愛車報廢。有的車友就會想要相應的賠償。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受損失的車主,可以請求車損賠償。那麼車損賠償的標準又是什麼呢?因為要結合不同的情形,所以要分具體情況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考慮的應當是財產損失:比如説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這是第一種情況又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這是第二種情況,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受害人應當提供其在使用該車輛時的合法營運狀況及收入的證明。這是受害人應該證明的直接證據。那麼對於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發現是合理,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個問題就是説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受害人的實際投保的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應該要在法官的主持下進一步舉證,同時根據證據進一步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如果侵權的一方和受損的一方都沒有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説是發揮的法官的自由裁判權;如果是數額相差較大的,在法官的主持下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可以進一步明確該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如果是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定損單是有關機構的認定來確定維修費用。

無論怎樣一般來説機動車的維修費用的確定,都是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這是受損人證明自已受到實際損失所應當受到多少賠償的重要依據。受損人如果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不僅僅需要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三個性質,即證據所必須要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後一點,在前述情況都不成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以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規則,以自由裁判權來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會比財產權有更多的爭議,因為除審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爭議外,還應當考慮其他方面。比如説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又比如説車輛損失險,再加上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都是比較複雜的關係,但是這類關係一般來説是不得納入案件審理範圍的。

第三個重要點就是車輛維修損失的認定:車輛貶值損失問題。

如果涉及到像交通事故中車輛受損的情況法院在具體的裁判處理中,往往會有不同。比如説有的法院會認為你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而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而有的法院卻以評估機構的結果而直接支持受害的訴訟請求。所以實踐中要分具體的情況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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