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非法轉租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應由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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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非法轉租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應由誰賠償?

一、承租人非法轉租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應由誰賠償?

承租人非法轉租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應該有承租人來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行為作出如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説,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可對轉租合同有效性作如此理解: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麼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關意見規定,當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認定該合同無效,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因而,如果在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六個月內,出租人未明確提出異議的,之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將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承租房屋應注意哪些事項?

鑑於房屋轉租的特殊性,在此提醒大家在承租房屋時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事前瞭解房屋的相關的權屬歸屬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房屋屬於轉租情形的,應事前徵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

第三,轉租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限,應該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法條參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最高院關於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綜上所述,承租人在順利租賃了出租人的房屋之後應該親自租住而不能隨意轉給別人,因為出租人是基於對承租人的信任才會選擇與其簽訂合同,而在承租人不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就租給別人的情況下很容易就產生很多的矛盾,而對租賃物的損害也就需要過錯的承租人來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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