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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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賠償?

一、好意施惠發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賠償?

好意施惠發生交通事故的,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好意施惠關係不會產生合同關係,但它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關於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的責任性質應為一般侵權責任。

二、司法解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將交通事故中的機動車一方評價為物理上的強者,機動車一方對於非機動車一方、行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機動車之間的責任更為嚴格。而機動車一方內的駕駛人和乘車人之間,《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並無特別規定,理應適用一般侵權規則。同時,為貫徹對有償受益人的保護高於對無償受益人的保護的原則以及鼓勵相互幫助、好意實惠等行為,因此即使駕駛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由於免費搭乘涉及法定的免票情形,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等情形,此類情形應為以營利為目的,造成乘客損害,無適當減輕的理由。即: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其中搭乘人的過錯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後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明顯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駕駛員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風險,草率搭乘車輛的等情形。

好意施惠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合同法中規定的利害關係,但如果由於好意施惠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駕駛人員也應當進行一定的補償。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對駕駛人員減輕一定的處罰。另外,涉及到非法駕駛造成人員傷亡的,則需要追究駕駛人員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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