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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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是多久

很多時候説到交通事故的賠償期限其實都是指交通是保險理賠的期限,理賠通常就是根據所購買的保險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一種方式,但在不同的情況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的期限不同,下文中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

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1)起訴時,原告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屬於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併的角度,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

(2)起訴時,原告僅起訴肇事方的,應向原告進行釋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保險公司雖非事故責任人,但根據《保險法》第5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3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賠付主體,與案件裁判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剝奪其正當的訴訟權利。並且交強險“先行賠付”原則系法定原則,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肇事方的責任須待保險公司賠付範圍確定後方能判斷。故應當將保險公司追加為當事人。

對於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問題,道交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法律關係,保險公司對該案件的訴訟標的(即侵權行為)並無獨立請求權,而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對受害人具有先行賠付、直接賠付的義務,且該賠付義務源於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保險合同的訂立,因此保險公司在道交人損案件中的訴訟主張往往依附於肇事者一方,故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於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例外情形。實踐中,特別是外地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認定書上的保險公司信息僅為保險單號,法院無法查明保險公司的具體信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此種情況下,法院可僅審查侵權法律關係,並且《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可由保險公司對肇事者進行賠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3)起訴時,原告僅起訴保險公司的,因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要根據肇事方的責任而確定,且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範圍與肇事方也有利害關係,故應由法院向原告釋明追加肇事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由肇事方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如果原告經釋明後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肇事方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上文中小編主要為大家整理了三種情況下進行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所需要的時間,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實際問題。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不同的話,為了避免你的利益受到損害,建議你在處理之前還是先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你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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