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注意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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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過程中主要以下列幾種證據為依據:
(一)書證。凡是能夠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一個書面文件或者其他物質性資料,就是書證。
(二)物證。物證是客觀存在的物品或痕跡,所以應當及時收集,用科學的方法提取和固定,以保證物證的較強穩定性。
(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依據形成時間的不同,視聽與電子資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伴隨案件事實同步形成的;另一類是在案件事實發生後通過調查、收集、錄製而形成。
(四)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即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對案件有關情況的陳述。
(五)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自述性材料、接受詢問或調查的材料、答辯性材料、代理意見。
(六)鑑定意見。即鑑定人接受委託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對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即交通警察或者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現場或者物品等勘查檢驗後所作的客觀記錄。

發生交通事故注意保存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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