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家屬如何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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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醫療事故家屬如何保存證據?

發生醫療事故家屬如何保存證據?

1,保存好患者的門診病歷、診斷書、檢查報告單、收據;

2,對醫院保管的資料進行復印,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也可以在向法院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申請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家屬如果要保存證據,保存好患者的門診病歷、診斷書、檢查報告單、收據。對醫院保管的資料進行復印,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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