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判定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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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上下班的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因為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工傷判定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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