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XX與陳XX、深圳市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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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鄒XX。

鄒XX與陳XX、深圳市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肖雲崇,上海市XX律師。

被告陳XX。

委託代理人羅XX。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

法定代表人肖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林XX。

委託代理人羅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負責人何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龐XX,江蘇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陶X,江蘇XX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紀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吳XX。

原告鄒XX訴被告陳X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中XX公司第一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耿傑聖獨任審理。訴訟中,原告申請將被告中XX公司第一支公司變更為中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被告深圳市XX公司申請追加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均予以准許。本案於2015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XX的委託代理人肖雲崇、被告陳XX及被告XX公司共同委託代理人羅XX、被告中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陶X、龐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XX訴稱:2013年9月6日,原告乘坐案外人楊XX駕駛的豫N××客車行駛至京滬高XX處時,與被告陳XX駕駛的粵B××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粵B××貨車的車主為被告XX公司,該車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現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7815.79元(原告因本起事故產生醫療費4310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3030元、誤工費12500元、殘疾賠償金68692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1900元、衣物損失500元,合計137370.7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70%的責任比例計算,原告主張金額已扣除被告陳XX的墊付款28440.3元);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由被告承擔。後原告將醫療費變更為13186.3元,放棄律師費主張,原告總的損失金額變更為107448.3元,現向被告主張105160.4元,其中被告中XX公司、XX公司分別在各自承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陳XX、XX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各項未作變更。

被告陳XX、XX公司共同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陳XX駕駛的粵B××貨車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被告XX公司於事故發生後已墊付醫療費28440.92元(含中XX公司支付的1萬元),請求法院一併處理解決。3、被告陳XX是被告XX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公司職務。

被告中XX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粵B××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已先行墊付了1萬元;因本案另有兩名傷者,請求法院在交強險內為其預留相應份額。

被告XX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粵B××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願意在保險範圍內按照責任比例70%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6日9時左右,楊XX駕駛豫N××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京滬高XX處時,與被告陳XX駕駛的粵B××重型廂式貨車相撞,事故造成二車及護欄不同程度受損、豫N××客車車上人員羅XX、馮XX、鄒XX三人受傷。事發當日,原告前往蘇州市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次日,前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於2013年9月8日在該醫院住院治療,於2013年9月20日出院,住院12天。2013年9月23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編號為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陳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南醫院司法鑑定所於2014年8月20日出具滬浦南司鑑所(2014)殘鑑字第25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被鑑定人鄒XX因交通事故致左側第8-11肋骨折,構成十級傷殘。2、其損傷後的休息期為150日、營養期45日、護理期45日。原告為此支付鑑定費1900元,且其在定殘時已年滿49週歲。

另查明,陳XX系XX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公司職務。粵B××貨車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被告XX公司,該公司為該車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本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

2012年6月20日,XX公司和XX公司簽訂保險戰略(項目)合作協議一份,其中機動車輛保險部分第五條第26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XX公司投保的車輛出現保險事故且進入司法程序的,人民法院判令XX公司承擔的訴訟費、鑑定費、保全費等費用,保險公司同意在所涉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前述費用。2013年7月26日,XX公司和中XX公司也簽訂保險戰略(項目)合作協議一份,其中機動車輛保險部分第五條第25條也明確了上述保險條款內容。

再查明,被告XX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為原告墊付了18440.92元,被告中XX公司墊付了1萬元,以上合計28440.9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險單、病歷本、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收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及發票,被告陳XX、XX公司提供保險戰略(項目)合作協議、收條、醫療費收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侵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陳XX駕駛的粵B××貨車在被告中XX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又因本起事故另造成其他兩人受傷,故本院酌情確定中XX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中的3333.33元範圍內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的36666.67元範圍內對原告的損失先行賠償。公安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並據此確定交強險之外的原告損失由粵B××車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該賠償部分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先行賠付,仍有不足部分由陳XX承擔。因陳XX系XX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公司職務,故陳XX的賠償義務由XX公司承擔。

對於原告因本起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1、醫療費。經審查,原告提供的十張醫療費收據的總金額為41626.59元,有相應病歷本、住院費用清單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護理費。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營養費1800元和護理費3030元,各被告對上述各項費用金額均沒有異議,且亦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本院予以支持。

3、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12500元,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訴訟中,原告同意按照2015年蘇州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680元/月計算,本院考慮到其在事故發生前有勞動能力,可以參照上述標準計算,結合司法鑑定意見書確定原告傷後需要休息150日的鑑定意見,本院認定誤工費為8400元(1680元/月÷30日×150日)。

4、殘疾賠償金。經審查,原告的户籍地為重慶市XX縣,原告尚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一年連續居住、工作或生活在城鎮地區的事實,故主張按照江蘇省XX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按照江蘇省XX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的標準,結合原告在定殘時的年齡及司法鑑定意見書確定其損傷構成一個十級傷殘的事實,認定殘疾賠償金為29916元(14958元×20年×0.1)。

5、交通費。原告主張500元,本院考慮到原告的受傷程度,在就醫過程中產生交通費用實屬必要,結合就診次數等,酌情認定交通費為300元。

6、住宿費。原告主張100元,提供住宿費票據證明,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項支出系其就醫治療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健康權受到了嚴重侵害,考慮到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及各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現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該項費用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內優先賠付。

8、鑑定費。原告為確定其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申請司法鑑定,發生鑑定費人民幣1900元,該費用也應認定為原告的損失,但該費用根據相關規定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9、財產損失。原告主張本起交通事故導致其產生衣物損失500元,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92212.59元,由被告中XX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3333.33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6666.67元,合計4萬元,扣除已墊付1萬元,還需支付3萬元;被告XX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合計52212.59元的70%即36548.81元,其中18440.92元返還被告XX公司,餘額18107.89元直接支付原告。原告的上述損失可在保險理賠款中得到全額賠付,被告XX公司無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賠償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鄒X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萬元,扣除已墊付人民幣1萬元,還需支付人民幣3萬元。

二、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鄒XX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6548.81元,其中人民幣18440.92元返還被告深圳市XX公司,餘額人民幣18107.89元直接支付原告。

(如採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分別匯入原告鄒XX、被告深圳市XX公司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開户行:中國XX,賬號:49×××84;匯款時請註明案號)。

三、駁回原告鄒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4元,減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鄒XX負擔652元,被告中XX公司負擔343元,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207元。被告負擔部分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户行:中國XX,户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耿傑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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