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錄筆錄和預審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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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錄筆錄和預審有什麼區別?

一、醉駕錄筆錄和預審有什麼區別?

醉駕錄筆錄一般是監測血液中酒精濃度,然後做下記錄,而預審是一些國家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開庭審理前對刑事被告人的預先審查,旨在保證只將具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指控提交給一審法院,並在開庭前駁回缺乏根據的指控。僅適用於嚴重的犯罪。由地方預審法官主持進行。預審法官在訊問被告、進行調査、搜查和扣押、聽取證詞等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中國公安、檢察機關的預審人員,在偵破案件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審訊。目的是核查所獲犯罪證據,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情節和其拖犯罪線索。預審一般從逮捕人犯開始,到偵査程序終結結束。

二、醉駕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駕行為發生後,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的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由於醉駕目前已經入刑並構成了危險駕駛罪,所以是需要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判決和處理,但預審一般是在審理之前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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