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怎麼要做多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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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怎麼要做多人筆錄?

醉駕怎麼要做多人筆錄?發生醉駕後找到犯罪者本人的,會對其進行詢問,詢問內容記錄留存,若發生肇事,還要對受害人、證人詢問、做筆錄,故可能會對多人做筆錄。醉駕屬於違反交通法的罪行,一般處以吊銷駕照,五年之內禁止再次考取,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害人、傷者進行賠償,可能還需遇要訴訟。

一、酒駕、醉駕處罰流程

1、抽血。等待驗血報告,大約四到五天時間。(根據當天酒醉狀態,在血液報告沒出來前,需找關係的抓緊時間)

2、通知拿驗血報告(交300元驗血費)。根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小於80/mg的為酒駕,處罰結果:掉扣駕證六個月,罰金2000元。酒精含量大於80/mg的為醉駕,處罰結果:掉銷駕證,五年禁考駕證,由交警移交檢察法,提起公訴。

3、交警隊告知户籍派出所,辦理取保後審(需交10000元保證金)。由派出所指定辦理GPS手機號,並保持隨打隨接狀態。此程序快點一天辦完,慢點兩天,根據個人情況,每天月26號到所裏報到,並手寫一份思想彙報。

4、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等待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約要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5、檢察院下達起訴書。

6、等待法院開庭宣判,十天到半個月。

7、法院下達傳票,告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法院委託司法局做社會調查,同時到司法局報到。

8、司法局受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視情況而定,快點兩天,慢就不好説了。

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調查報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這些調查定刑。約要三到四天。

10、法院下達判決書。

11、拿着判決書,找交警隊辦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後審,再憑保證金票居,到市局退還保證金。

12、服刑。整個事件帶服完刑。(輕判)用時5個半月。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節 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於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並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1、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

4、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儘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並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對駕駛者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測,可能詢問車輛內部其他人員,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的可能對當事人關係人問詢,發生事故的,可能對乘客、行人進行問詢、做筆錄。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會保護現場,留存證據,查看監控,查找證人做筆錄。一切相關人員的證言都有可能對案件起到作用,會留存為筆錄形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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