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醉駕緩刑條件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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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醉駕緩刑條件有什麼規定?

一、《刑法》第72條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為規定。

1、《刑法》

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以下的都可以適用緩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需要符合下列條件:罪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所説刑期和刑種,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此外,管制和處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適用緩刑。

因為這兩種刑本身都比較輕,而且都不剝奪人身自由,因此不需要適用緩刑。 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並非所有滿足條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法官需要根據犯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來綜合判斷。

具體來説,判斷標準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後積極退贓,儘量減小犯罪造成的損害,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待罪行,積極檢舉揭發其他犯罪等等。

必須不是累犯 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麼就絕對禁止適用緩刑。因為累犯説明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

貴州醉駕緩刑條件其實就是我們國家規定的刑法中所説的那些有關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而且有一定的悔改現象的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可以來緩刑的。但是對於累犯的話我們國家是不允許有緩刑政策的,因為累犯的思想往往會有不一樣的地方,有一定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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