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醉駕緩行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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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醉駕緩行有什麼條件?

醉駕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為,對社會公眾危害極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的話,會對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損失。我國當前已將醉駕歸為危險駕駛罪了,那麼醉駕被逮捕之後可以判處緩刑嗎?有人問到泰安醉駕緩行有什麼樣的條件,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些相關這方面的知識!

醉駕判緩刑的條件: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以下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

(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

(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

(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主要責任的;

(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

(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

(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及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

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對待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問題。對於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凡是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並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並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

泰安的小夥伴們,關於泰安醉駕緩行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如果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其實只需要查閲全國的總體條件和要求就可以了。不過小編還是希望大家多多瞭解一些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更好的執法懂法,以做到時刻提醒自己絕對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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