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半年不開庭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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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半年不開庭合理嗎?

一、醉駕半年不開庭合理嗎?

要看案件的類形,涉及到刑事案一般就是合理的;

按照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1、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第169條規定對於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批准。

具體從批捕到判刑要多少時間,要結合當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的期限。

二、《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交警辦理醉駕案件注意哪些事項?

1、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2、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脱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3、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醉駕是嚴重的違反了交通法,對於醉駕只要一旦被抓到那麼就會受到處罰,要是在行駛的過程中出了事故那麼就會得到更重的刑法,並且執法人員在偵查的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更長,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時間標準就會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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