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麼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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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麼構成的?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麼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一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僱傭童工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僱傭童工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如果還僱傭童工在具有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進行勞動的,就構成了刑事犯罪,構成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可判處3~7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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