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醉駕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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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醉駕規定有哪些內容?

我國,很多人都喜歡喝酒,在朋友聚會的時候,喝點酒也可以助興。但是喝酒後就不應該開車,否則在酒精的作用下,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大。酒後駕車嚴重者構成醉駕。江蘇省對此有明確規定,那麼,江蘇醉駕規定有哪些內容?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江蘇醉駕規定有哪些?

1、認定醉駕行為,應當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行為人的醉駕行為是否已經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認定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2、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險駕駛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行駛的路程、實際損害後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時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以及其他交通違法情況。

3、懲治醉駕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醉酒駕駛汽車的,一般應當定罪處罰。對於醉酒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害人諒解等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4、在農村人員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駕駛摩托車,行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醉酒標準20%,且未發生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後果或者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內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5、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

6、人民法院在對危險駕駛罪量刑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一個月,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二、江蘇醉駕立案標準是什麼?

1、對經酒精呼氣測試,酒精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應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鑑定,血液酒精含量叨叨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機動車駕駛人在查獲現場交通事故現場、或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氣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但確有其他證據證實行為人駕駛車輛前未飲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經酒精呼氣測試達到醉酒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被查獲後逃跑,無法及時對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應當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為依據對其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酒精呼氣測試記錄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駕駛人酒精含量大於80的,就構成醉駕。根據江蘇醉駕規定,被認定為醉駕的,應該列入危險駕駛罪。法院在量刑的時候,起點是一個月的拘役,之後當事人酒精含量每增加50,拘役的量刑可以增加一個月。當然,公安機關認定情節輕微的,可以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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