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醉駕規定都有哪些內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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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醉駕規定都有哪些內容規定?

道路安全作為我國社會安全的主要構成部分,我國對道路安全的問題一直很重視。但隨着城市的發展,城市中的車輛越來越多,道路犯罪越來越多給治理道路安全大來了極大的隱患。醉駕作為一種常見的道路安全危險犯罪,一直被公安機關進行打擊,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陝西省醉駕規定都有哪些內容規定。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陝西省公安廳聯合發佈的《關於貫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辦理醉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實施細則》陝高法【2015】85號文件

一、醉酒的標準。

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的標準。但在審判中對於呼氣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樣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標準;對於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應當認定為醉酒。

二、不得逮捕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不符合“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逮捕適用條件。因此,對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適用逮捕。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對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可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對於審判期間被告人脱逃的,可以中止審理;宣判後被告人脱逃的,可以作結案處理。同時,應當函告公安機關網上追逃。

三、自願在現場等候屬於自首。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明知他人報警而自願留在現場等候,且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應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對醉駕案件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一般可以從輕處罰,但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區分情形決定是否從輕處罰及從輕處罰的幅度。被告人主動報警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對於他人報警的,則應從嚴掌握是否從輕處罰。

四、如何適用緩刑?

對於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原則上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輕微傷以上的,從嚴適用緩刑;其他情形可酌情適用緩刑。

五、如何適用罰金?

《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危險駕駛罪的罰金數額標準,但判處罰金的一般最低數額為一千元,最高數額一般不能超過一萬元;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適當罰金。

六、什麼是情節輕微的醉駕?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但應當從嚴掌握:

(一)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

(二)醉酒程度剛超過80毫克醉酒標準的;

(三)醉駕摩托車的;

(四)醉駕的目的是為了挪動車位或救治病人的;

(五)飲酒後隔較長時間醉駕的;

(六)醉駕尚未駛入道路的。

注:

醉駕是一種行為,“醉駕”這兩個字並不是一個罪名。有醉駕行為可能構成三種犯罪:

1、危險駕駛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只要在道路上行駛時屬於醉酒,就構成此罪,無論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都構成此罪。此罪可判處拘役和罰金。

2、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據最高法院的意見和司法權威的發佈若酒後行駛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仍高速行駛駕車逃逸,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其逃逸行為已經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將行人、其他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的安全置於不顧,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方面是為了更好地約束道路安全,另外也是為了在發生此類事件時能夠及時的處理此類事件。還對當事人如果在現場進行等候的算自首行為,在相關判決時可以考慮對其的減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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