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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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夫妻在離婚之後,需要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作出一個劃分,其中更重要的就是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來做出一個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在之後會得到自己的撫養權來撫養子女,到18週歲長大成人。另一方失去了撫養權,但是可以定期的去探望,同時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用那麼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哪幾種呢?現在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撫養費的支付範圍:

失去撫養權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對於孩子的撫養費用,通常來講是直到孩子18週歲,有獨立生存的能力。具體支付的範圍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以子女的實際需要,還有支付撫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實際的生活水平來決定的。也就是説關於撫養費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支付數額,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在雙方商定的數額之後就可以對於支付方式來進一步的明確。

二、具體支付方式:

1.對於子女的撫養費支付,應當定期給付,具體的期限可以雙方按照約定來。也就是説可以雙方商定每個月給一次,或者是一年給一次等等。這也是在現實生活當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支付方式,像開工資一樣給孩子來支付撫養費,到期必須支付,如果沒有支付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要求另一方強制執行。

2.當然具體的意見裏面還指出了,如果有條件的話可以一次性的支付,也就是説一次性的把孩子現在到18週歲的撫養費全部給付完畢,從今往後就不需要再給任何的撫養費了,當然定期還是可以實行探望權的。

3.不過在一般的情況之下,很少有人可以一次性的給付所有的撫養費,而且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目前沒有那麼多的資金來給付撫養費,那麼此時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將另一方的財產進行變賣,有變賣的錢財來支付撫養費。這種支付的方式同時還可以適用於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是沒有固定經濟來源而拒絕支付的情況。

4.如果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好具體數額和支付方式的話,那麼法院是可以支持的,如果自己沒有辦法約定的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實際支付的過程當中,如果當地的生活水平提高,原來約定的撫養費沒有辦法支持現在的撫養孩子的花費的話,也可以要求法院來進行提高,當事人一方可以多要求一些撫養費。

5.除了到那生活水平的變化之外,如果孩子出現了生病或者是上學需要用錢的話,另一方也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具體是否變化以及變化多少還是要看當事人家庭的情況。

以上就是關於在離婚之後對於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解決中,撫養費的具體數為規定以及應當以什麼樣的方式支付的問題。由於對於孩子的撫養費主要用於孩子的生活和學習上面的支出,所以作為父母的一方時必須要支付的,不能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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