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警察醉駕要被辭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如果是警察醉駕要被辭退嗎?

一、如果是警察醉駕要被辭退嗎?

警察醉駕被開除公職這當然是合法的,警察應該是我國法律制度的執行者和捍衞者,身為警察知法犯法,所造成的社會影響要比普通民眾犯罪更為嚴重一些。而且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公務員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只要是被判處刑罰的,一般都是要被開除公職的。

公務員醉駕可開除,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法條上可以看出,開除公職一般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來決定的,酒駕只有行政處罰,不需要開除公職;醉駕可能被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一般不開除公職;被判刑的,也要分情況根據身份來決定是否開除公職,如醉駕一般被判處拘役,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和不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被判處拘役的不管是不是緩刑,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但行政機關任命的和具有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參公管理事業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的,必須開除公職。

二、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警察這種特殊的工作崗位不僅是隻代表着國家政府的形象,如果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名警察都不能夠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制度的話,那後續的惡劣影響也可想而知。而且,行政機關開除該警察的公職本身也就是有法可依的。公務員只要是被開除的,以後都再也沒有機會重新考取公務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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