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異議醉駕檢察院退回交警就會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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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異議醉駕檢察院退回交警就會撤案嗎?

一、因有異議醉駕檢察院退回交警就會撤案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85條規定,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於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説明。補充偵查後即使證據依然不夠充分,公安機關也不能自行處理,只能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這時,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存在重新計算的問題,但公安機關不能撤銷原案件。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訴法第15條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檢察院。按照刑訴法第161條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或者對證據不足案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二、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需要補充偵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

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對案件產生了異議那麼檢察院是必須要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對於是否會撤案就要看最後偵查的結果才能確定,判決一起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證據,只要有醉駕的情形不僅要吊銷當事人的駕駛證,而且還要承擔刑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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