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警移交檢察院本人要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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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警移交檢察院本人要去嗎

一、醉駕交警移交檢察院本人要去嗎?

1、本人是必須要去的,如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依法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對犯罪嫌疑人詢問,必須是嫌疑人本人,其他人無法代替。

3、詢問的方式,一般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院就可以直接到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居住地或者看守所詢問,也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檢察院。對於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現在絕大多數檢察院都是電話通知,由嫌疑人自行到檢察院去問話。

4、醉駕案件,全稱為危險駕駛罪,屬於刑事公訴案件,必須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題中的這種情況,可能是案件在移交之前犯罪嫌疑人一直處於取保候審的狀態,移交到檢察院之後,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話可能也會詢問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其他人是無法替代的。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到了移交的階段,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案的,被移送自檢察院是強制性的,沒有可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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