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申請複議成功是否還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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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申請複議成功是否還要判刑

一、醉駕申請複議成功是否還要判刑

根據法律規定,即使被處罰當事人已經簽字,但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有新的證據證明不是醉駕,公安機關就不能拒絕申請複議的要求。也就是説只要能提供新的證據,就必須接受醉駕者的複議申請,定為醉駕,是當初就採血化驗了,醉駕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醉駕的指標才能定為醉駕,既然有血液化驗的標本為證據證明是醉駕了,再説什麼都無益了,所以定為醉駕應該沒問題的。就是批准複議,結果也不會改變的。

二、醉駕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駕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僅對他人生命造成威脅,同時對社會也造成不良的影響。出現不文明的交通事故,還是由於人們對於安全駕駛的意識認知薄弱。因此安全文明的駕駛,是每一位駕駛員都應該做到的,並且銘記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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