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拒不認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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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拒不認罪怎麼處罰?

一、醉駕拒不認罪怎麼處罰?

醉駕行為如果有確實的證據就算當事人拒不認罪也會被依法處罰,但是如果態度惡劣始終不認罪的還可能會加重處罰。

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變化

(一)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升80毫克/100毫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二)2015年8月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2017年5月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醉駕的行為一般都是交警在當場經過測量就可以得到確實的證據的,所以就算司機在被起訴之後始終不承認自己的罪行的也會得到應有的處罰,甚至法院在實際考慮到當事人的態度的基礎上還會認為其沒有悔改之心而加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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