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裁定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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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裁定罪怎麼處罰?

拒不執行裁定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甘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於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哪裏管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一類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確定的犯罪地管轄原則,此類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審理,由於犯罪地法院一般就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這種做法有違司法的公正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轄。

第一,不能充分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從形式正義的角度而言,與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則相悖逆。犯罪地法院審理案件,往往先入為主,有違司法中立性和被動性,不宜保證案件審理的客觀公正。

第二,不符合迴避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予迴避,不得參加案件的偵查、檢察、審判活動。其中,當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第三,應移送管轄或指定管轄。

拒不執行裁定罪是一類特殊的妨害司法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罪的管轄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轄,這樣可以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義務人拒不執行裁定,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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