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頂包拒不承認怎麼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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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頂包拒不承認怎麼判罰?

一、醉駕頂包拒不承認怎麼判罰?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是獨立的事後行為,其符合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理由是: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屬於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讓人來頂替屬於獨立的第二階段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動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時也不符合事後不可罰理論論述的範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以此來更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根據《刑法》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交通肇事找人頂包的行為認定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屬於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範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繫,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為所能涵蓋的範圍。

同時前後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後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後兩個行為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後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後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根據最新的刑法規定,醉駕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一經發現不管有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都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醉駕頂包的事件,則可以將其認定為偽證罪,並根據偽證罪的相關判罰進行處罰,具體的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法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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