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危險駕駛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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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危險駕駛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危險駕駛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能會判處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拘役。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醉駕200以上一般判幾個月?

判決結果要根據醉駕後果來判定。

1.醉駕時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升情形較為嚴重,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具體判決結果還需結合醉駕造成的後果綜合來判定。

三、醉駕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屬於醉駕。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如果血液的酒精含量達到了80毫克的話,就屬於是醉駕了,也會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如果醉駕200以上的話,一般要根據追加的後果來判定需要判多久的實刑,或者是接受什麼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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