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西法院對醉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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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西法院對醉駕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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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醉駕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綜上所述,醉駕行為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而醉駕本身就構成犯罪,發生事故還涉嫌交通肇事罪。醉駕當事人積極賠償,可能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其出具一份刑事諒解書,其中註明交通事故責任、肇事方積極賠償的行為及家屬的諒解。法院拿到諒解書,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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