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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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類型而定,不同的土地使用類型,因為使用創造的經濟經濟效益不同,那麼所認定的土地使用税範圍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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