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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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

5.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海南省税務局關於統一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期限的公告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簡化辦税流程,簡併納税申報,方便納税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將我省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申報期限公告如下:

二、房產税

(包括從價計徵和從租計徵)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統一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

和城填土地使用税應使用房產、土地明細申報表申報,納税期限取納税人税種認定的納税期限,沒有税種認定的則取系統默認配置的納税期限。

1、房產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申報納税期限為半年、季、月。納税人具體適用的申報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執行上各地不一樣,按年、半年、季或月的都有,需要諮詢當地税務機關。

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三、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

四、房產税税率

1、從價計徵的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應税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徵的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租金收入×12%

五、土地使用税徵税標準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限,是按照年份徵收的,徵用的是耕地,應當自徵收之日起次年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是非耕地,應當在徵收之日起,次月繳納土地使用税,房產税是以房屋作為徵收對象,房產税按照從價計徵和從租計徵計算,税率是1.2%或者12%。房產税實行按年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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