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開始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土地無論是在以前還是在當代,都是非常熱門的討論話題,這是因為在中國,人民利用土地可以從事許多行為。不過使用土地的話,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這一點是法律規定的,很多人對於繳納土地使用税不懂,比如説土地使用税開始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税開始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以及時間起算點

年應納税額=∑(各級次應税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

(一)概念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主要內容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税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税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税體系,鞏固分税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土地使用税每年都可以繳納,通常情況下是每年的第四個月以及第十個月的前十五天之內進行的。當然在這邊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中國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的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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