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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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獲得房屋產權的方式,可以是通過繼承,買賣或者贈與等各種方式的,房屋產權對於公民來説,應該屬於一生當中最重要的不動產權。因此房屋產權的問題自然也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通過了相關立法來進行保護,針對房屋產權引發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先行了解一下房屋產權是如何規定的?

房屋產權是如何規定的

一、房屋產權是如何規定的?

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八條: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二、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説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脱離所有權。

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後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裏取得房屋所有權。

我國制定的新《民法典》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房屋產權當事人對於房屋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權益,比如説當事人可以對房產佔有處分,或者將房屋進行出租。同時對於建築物內的某些物品是享有專有權的,其他業主不能非法侵犯當事人的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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