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和原房東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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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和原房東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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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合同需要房東簽字嗎




    轉租合同是不一定需要房東簽名。如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可單方轉租房屋的,則無需房東同意,只需通知房東即可。如與房東約定轉租房屋需房東書面確認的,則需房東簽字;否則,只要有證據能證明房東同意轉租即可。



    相關法律補充



    對於租賃中的轉租問題,我國《合同法》僅在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只規定了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則未規定。



    轉租合同是否有效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原租賃合同對轉租問題未明確約定,在此種情況下,承租人擅自轉租,如對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損害,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該自行轉租關係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併為有效合同。若原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此時,轉租合同應為無效,出租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租賃物;對善意的次承租人來説,可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定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並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綜上所述,租客雖然説在交付租金後的規定時間裏對房東的房子擁有相對的使用權利,但是租客的權利始終被限制在了原本與房東之間的合同及協商一致的事項之中,所以如果租客想要轉租的而與房東沒有約定允許的基礎上是必須請求房東允許和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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