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三年可以主張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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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三年可以主張分割財產嗎?

一、離婚後三年可以主張分割財產嗎?

離婚後三年可以主張分割財產,但是此時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對於一定需要分割的,除非是能找到可以證明對方存在着轉移或者是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的證據。對於此類在訴訟時效已經過了的案件,提出訴訟請求時就已經失去了勝訴權。

二、離婚時主張分割財產需要什麼證據

1、共同財產的證據

(1)涉及房產的證據。商品房可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農村自建房可提供宅基地使用證。

(2)涉及動產的證據。如汽車、冰箱、電視劇等一般都屬於婚後財產,採取實物分割或變價補償等方式平均分割。

2、個人財產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提交以下證據證明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

(2)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於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6)其他情形。

原則上,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婚後財產一般屬於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

三、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我國實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第17條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第19條規定,下列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其他情形。

對於那些在離婚時沒有分割共同財產的,可以在離婚後再分割。但是此種情形,由於已經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極大的可能下,雙方是不能再通過自己協商的方式處理這些財產的,一般都是需要向法院起訴,此時起訴必須要明確的説明為何超期了還需要分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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