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服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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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服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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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離婚對財產分割不服怎麼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離婚調解協議中財產分割問題違反了自願原則及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果涉及調解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調解書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應另行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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