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財產公證協議一定會具有司法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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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財產公證協議並非是一定會具有司法效力,任何人離婚之後都是可以再次結婚的,此時為了避免與他人發生糾紛,會擬定並且簽署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只有是在雙槓都是合意簽署的前提之下才會有效。也即並非是所有的公證過的財產分割協議就一定具有司法效力。

再婚夫妻財產公證協議一定會具有司法效力嗎?

一、再婚夫妻財產公證協議一定會具有司法效力嗎?

再婚夫妻財產公證協議並非是一定會具有司法效力,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民法典》的規定: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後財產公證的程序

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很多再婚夫妻在辦理結婚手續之後,就會協商處分自己的財產,也會約定在結婚後財產所得的歸屬,為了使得協議更加有效,一般會將這些約定記載進入協議之中,然後辦理公證手續,由於在財產公證之時就可以排除不是自願簽署該協議的情形,故此在此種公證後的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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