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 - 車子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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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婚姻法 車子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出台後,對於財產的分割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規定了離婚後財產的分割具體的措施,防止因為財產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所以法律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了做合適於民眾的規定,方便民眾對財產進行分割,所以法律機構的規定是最準確的描述財產具體分割的具體的方法。所以,根據新婚姻法 車子等財產如何分割需要根據實際的規定做出決定。


一、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7、一方的婚前財產;

8、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9、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10、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11、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2、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具體對財產分割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

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面的介紹,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問題,可以根據實際的規定做出裁決,對於汽車這樣的財產,那麼在法律裏一般是均分,因為這是屬於夫妻的公共財產,是屬於雙方的,那麼根據新婚姻法 車子等財產如何分割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出分類,不能夠一直簡單的採取重複的裁決,這是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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