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需要的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法院需要的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一、法院需要的離婚財產證據有哪些?

離婚訴訟要的證據如下: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9、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户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户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證據怎麼收集

當愛情變成仇恨時,隱匿財產就成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選擇。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往往爭執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雙方隱匿了財產。通過訴訟離婚的幾乎都是對於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財產分割方案是證據所能證實的夫妻共有產決定的,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這比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為重要。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户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

任何向法院提出希望分割財產的請求,都必須要提交諸如能證明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據,若是證據不足,法院可能並不清楚具體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對於提交證據,但是並不能説明證據的來源的,此時受理離婚訴訟案件的法院也有可能並不會認為該證據有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