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訴訟保全財產分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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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訴訟保全財產分配標準是什麼?

一、多人訴訟保全財產分配標準是什麼?

多人訴訟保全財產分配標準主要是看財產的性質和財產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類型,一般來説銀行的抵押權是優先受償。具體來説就是物權大於債權,同種權利依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另一種意見認為沒有優先受償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並沒有規定先申請查封債務財產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

其次,優先受償權限於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於破產範圍內的特定財產,對於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H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優先受償權的範圍限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債權人無論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沒有抵押權,只要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產程序得到優先受償。

在一份財產上有多個債務可能就會引發多個人搶奪這份財產的情況,由此引發的糾紛並不是由當事人就可以直接處理好的,如果起訴到法院去的話也是需要根據法律現有的比例和標準進行優先的補償分配,但是這樣的情況也會使得總有人會分不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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