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夫妻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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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夫妻房產糾紛

時下,面臨離婚的夫妻對於他們在婚前或婚後所購買的房產,屬於哪一種性質的財產製常常認定不清,尤其是遇到長輩們的干涉,給房產認定帶來一定的麻煩。那麼夫妻間如果不離婚,可以請求分割房產嗎?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四、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五、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七、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八、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九、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十、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夫妻房產糾紛的幾個問題以及解答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子女長輩贍養撫養等問題存在疑問的,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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