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贈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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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贈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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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夫妻在協議離婚,處理合同財產時,有時會選擇將房產贈送給自己的孩子。若孩子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需要在孩子十八歲時才能接受贈與,那麼根據規定,在孩子未滿十八週歲之前,離婚房產贈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銷?

一、離婚房產贈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銷?

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並結合當前福建法院審判實踐,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能否撤銷贈與不能一概而論,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是房產已經過户給孩子。這種情況下由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產給孩子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願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但是,法律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如果孩子存在嚴重侵害父母親或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行為,或者對父母親或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那麼父母親(贈與房產給孩子的夫妻)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也就是説,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或雙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歸還自己。

第二種情況是房產沒有過户給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户給孩子,那麼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銷。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這種約定是否屬於道德義務?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的見證是否也算經過“公證”?這些問題我們認為都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探討,但是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法院還是多認定這種行為不屬於夫妻履行道德義務和“公證”。因此,在房產沒有過户給孩子前,夫妻雙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

二、撤銷的法律規定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是可以按照規定機芯撤銷的,但是若已經贈送,並且贈送的意願是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的,則不能撤銷。撤銷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般都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夫妻雙方需要協商確定財產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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