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分割被告方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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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分割被告方代理詞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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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財產分割代理詞如何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關嶺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並經本案原告羅**的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參與訴訟,現就本案發表以下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並予以採納為謝。

一、本案的標的物房屋、車輛、工棚等財物,經原審庭審質證及本庭重新質證,充分地證明這些財物均系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證據“4”中的機動車保險單、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村委的證明及證據“10”中的75頁記帳本,證實了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車經營賺錢的事實。其中村委的證明,證實原、被告買車經營賺錢主要用於共同修建房屋,同時證實了共同修建的房屋的主要資金來源。證據“5”中的村委證明,不僅證實本案所爭議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修建,還證實了該房屋的面積約為108平方米,房產證及宅基證在待辦中。證據“6”證實原告在共同修建房屋過程中,原告外家贈送了一車價值5000元的木料,用於支持原、被告共同修建房屋。證據“7”證實在原、被告的房屋落成時,原告的外家又贈送大部分家用電器等傢俱給原、被告雙方用於家庭生活,視為對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落成表示祝賀。這些證據清晰完整地證明了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車經營賺錢建屋的過程及事實。三名證人證言除了證實上述房屋、車輛等屬於原、被告共同財產外,還證實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共同擁有兩間工棚及一頭300多斤的豬,且車輛和豬已被被告擅自出賣和處理。

而被告所提供的村委證明及其他證據,只能證實被告之父是被拆遷户,但並不能否認原、被告共同建房的事實。與本案標的並無關聯性。

二、本案中,就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我們認為,原告應當多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企圖侵佔原告與其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共同使用的工棚,擅自出賣共同所有的車輛其它財物,請求人民法院在分割雙方該共同財產時適當多分給原告,建議判決分給雙方共同財產的70%給原告。對不能均分的共同的房屋和工棚同時建議折價或競價分割。

三、本案被告在雙方未依法解除婚姻關係期間存在重大過錯,對原告造成巨大的損害,請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進行損害賠償;

證據“8”中的“村委證明”,證實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毆打原告,原告經受不住被告毆打才離家出走。證據“9”證實,在被告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未依法解除之前,被告與他人同居並於2009年12月11日在縣人民醫院婦產科生下一子。該證據上面清楚的註明,生育小孩的母親叫**,被告在家屬欄簽名並註明與**是夫妻關係,且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上清楚地記載該小孩為平產。充分説明被告在2009年2月份就已經同張蘭同居並致張蘭懷孕,而關嶺縣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6月10才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該組證據客觀地證明了本案被告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第二項、第三項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實施家庭暴力。本案中,被告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同居,並公開懷孕生子,且毫不遮掩地在出生證明上籤上自己作為所生育小孩父親的名字。同時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還多次毆打原告,導致原告無家可歸。因此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特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損害賠償金2萬元。

四、我們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充分地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是客觀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這一司法解釋將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法定為“明顯優勢證據”標準(也稱“高度蓋然性”、“蓋然性優勢”證明標準)。其基本規則即是凡證明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不發生負舉證責任。本案中,我們共提供13組共101頁書面證據,並向法庭申請了3名證人出庭作證,足以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至少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被告應該就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所以,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其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案的標的物房屋、工棚、車輛等財物確係原、被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依照照顧無過錯方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司法原則予以判決適當多分給原告,並就被告在與原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判令被告進行賠償。讓公平正義的光輝普照到每一位像原告這樣的身體受傷害、家中受虐待、精神受打擊、財產遭侵佔、生活無家可歸這樣一個弱女子的身上!

辯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家庭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協商不好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訴訟解決的;因此作為原告在寫代理詞的時候一定要把所有的案件經過都寫在裏面,並且還要附帶各種證據,法院才會受理,這樣對於自己的勝算也會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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