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房產的權屬 - 房產的權屬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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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房產的權屬,房產的權屬怎麼界定

一、怎麼認定房產的權屬

(一)結婚登記前購房、辦理產證的。

1、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後付全款或是婚後付首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4、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首付,餘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蔘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的,則結婚登記後還貸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二)結婚登記後購房,辦理產證的。

1、領證後,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2、領證後,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三)產證是雙方名字或是原來是一個人名字,後增加為兩個人名字的,無論購買時間或增加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財產分割。

(四)產證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後變更為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的。

1、登記結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屬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登記結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其父母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無論婚前或婚後,由一方父母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房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説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於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否則最後可能會人財兩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三)婚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且取得房產證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計入在夫妻共同財產內,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四)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婚後採取得房產證的,不能簡單的認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方婚前出資購房,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房產證只是對購買方對房子產權的確定。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五)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等同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六)婚前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房產份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享有房子的產權。

(七)婚前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也不能認為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對一方的贈與。因此,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房產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離婚時不得不説財產的分割,而財產的分割又不得不説房產的分割。不過在對房產做出分割之後,還是應該先搞清楚房產的權屬,畢竟不是所有的房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進行分割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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