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和財產分割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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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和財產分割有什麼區別?

一、財產公證和財產分割有什麼區別?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為,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二、如何公證夫妻財產分割協議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1、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2、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就財產分割的相關事項進行認定,並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議遵照執行。在司法實踐,可能出現夫妻一方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隱瞞不報的情況,發現這種情況時,另一方應當進行財產保全,而後還應當進行財產公證,以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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