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能分割的房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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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不能分割的房產有哪些

離婚時不能分割的房產有哪些?

1.借名買的房。本人不具備購房的資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購房資格的人的名義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購房,只是出於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義購房。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來認定房屋產權的歸屬的。

2.以子女名義買的房。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孩子的名字,那麼孩子就是房屋的主人,作為父母除非為了孩子的利益考慮,否則不能處分此房屋。

3.商品房無產權證。對於該情形,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若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起訴到法院時,法院就會以產證無法認定而不做處理。

4.買的二手房未過户。對於未辦理過户手續二手房的分割,若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要麼先中止本案審理,待當事人另案訴請確認產權後再恢復庭審;要麼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只對其他財產進行分割。

5.自建房未審批。違規自建房不論是否在合法的宅基地上所建還是違規佔地所建,對於房屋的使用者來説都不具有合法的產權。

6.受贈、繼承未過户。

7.房改房未獲得產權證。

8.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屋。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協議離婚的,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起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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