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能夠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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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能夠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當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後之後最主要的問題就是關於財產的分割,但是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雙方進行分割的。那麼離婚不能夠分割的財產有哪些?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不能夠分割的財產有哪些吧。

一、原則上,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需要分割的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的是什麼呢?法律上有明確的列舉:

1、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關於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五項是法定的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需要分割。

2、約定的夫妻一方個人所有財產

在私法領域,個人意思自治是非常重要的原則。民法尊重個人自由,只要不違法和違背公序良俗,個人約定要高於法律規定。因此,即便是上述列舉的按理歸一方所有的法定財產,也可以因為個人的意願而不理會法律的規定。因此,如果對於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為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其中的各部分歸各自所有,還可以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個人所有。

二、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要求補償,或需要分割一方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考慮到夫妻一方可能盡的義務做的工作比較多,因此為了公平,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從上述規定看,要分割一方個人財產的條件有:

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

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法院才有可能考慮分割一方財產,當事人提出的請求也才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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