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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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生效要件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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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男方:

女方:

協議雙方已於 年 月 日在 市 達成離婚協議並登記離婚,現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對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如下:

1、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坐落於 市 路 弄 號 層 室的房產,離婚後屬於方的共有份額歸 方所有。

2、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上述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所產生未償債務,離婚後由方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3、本協議自公證之日起成立,本協議中涉及房產事項的,其內容自辦理完房產過户登記時生效。

4、本協議生效後,如發生違約,則由違約一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夫妻間的特定財產和其他一般財產的處置權完全都是一樣的,但是,雙方處置財產時不應該將第三人的利益排除在外,某些時候特定財產的效率可以説只對兩個人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説並不形成任何的約束力。夫妻對於所謂的特定財產,離婚時也一定要妥善處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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